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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检索到 26777 篇文书

  • 上诉人王*与被上诉人河南**有限公司、河南芮**限公司、平顶山**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经审查认为,本案原告起诉的三被告,身份具体明确。一审法院以无法送达为由认定被告主体不明并驳回起诉,没有法律依据,本院予以纠正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、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孙**与王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在诉讼过程中,原告孙**撤回对被告孙*、王**的起诉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五十一条、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

  • 王**与李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王*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支持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(五)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利辛县人民法院

  • 王**与李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王*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支持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(五)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利辛县人民法院

  • 吴**与吴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吴*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支持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(五)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利辛县人民法院

  • 赵*与杨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。本案中,被告杨*向原告赵**借款事实清楚,有借款条据为证,合法有效,被告杨*作为债务人应当履行还款义务,故原告赵**要求被告杨*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,本院予以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八十四条、第九十条、第一百零八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零六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阳原县人民法院

  • 韩**与孟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:原、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应认定合法有效。被告未能按期还款,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100000元的请求成立,应依法予以支持。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,因原、被告对借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均未作出约定,故本院认为以按中**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为宜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一百零八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涟水县人民法院

  • 崔**与于宝*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:上诉人对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证明责任。被上诉人持有上诉人出具的欠条向上诉人主张权利,上诉人在欠条中明确写明欠款数额及还款期限,故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给付借款正确。上诉人提出只存在2000元的借贷关系,签下6000元的欠条系受胁迫的结果等上诉主张,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,故对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。综上,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规定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杨**与陈*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:上诉人对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证明责任。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没有收条,仅仅是出示了借条,并不能证明上诉人收到了12500元的上诉主张,因被上诉人持有上诉人出具的借条向上诉人主张权利,上诉人在借条中明确写明借款数额及承诺了具体还款期限,并注明为欠款人,故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给付借款正确,对上诉人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。关于上诉人提出双方没有约定利息,原审判决支付利息错误的上诉主张,因双方虽未约定利息,但上诉人在承诺的还款日期之后并未偿还借款,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从被上诉人

    法院: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关**与李*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:上诉人对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证明责任。被上诉人持有上诉人出具的欠条向上诉人主张权利,上诉人在欠条中明确写明借款主体及欠款数额,故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给付借款正确。上诉人提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,借款人系案外人关兴胜,上诉人系帮忙还款等上诉主张。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,故对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。综上,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规定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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